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贩卖来自境外疫区的肉及肉制品的行为有着明确且严厉的规制。根据司法实践,此类行为通常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犯罪。本文将系统分析这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标准以及法律适用中的关键问题。
一、法律依据与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从严惩处的立场,针对贩卖境外疫区肉制品的行为构建了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
1.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核心地位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名的适用关键在于 “足以造成” 这一危险犯的构成要件,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来自疫区的肉制品正是属于这一情形。 在安徽六安金安法院审理的范修才等人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销售来自印度疫区的冷冻牛肉制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 特殊情形下的罪名转化
当贩卖境外疫区肉制品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法院遵循从一重处断原则。即行为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唐某等人案件中,检察机关最初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起诉,但经审查后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因为该罪名处罚更重。
二、疫区肉制品的危害性与法律界定
明确疫区肉制品的法律界定和危害性,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1. 疫区的法律含义
疫区指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根据国际疫情动态发布相关公告,明确禁止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在“疫区牛肉案”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43号《公告》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日本被列为疫区,我国明令禁止从疯牛病以及口蹄疫疫区进口牛肉。
2. 疫区肉制品的特殊风险
疫区肉制品的主要风险在于可能携带人畜共患病原体。例如,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疫区的牛肉可能含有朊病毒,口蹄疫疫区的肉制品可能携带口蹄疫病毒,这些病原体可通过食物链传染给人类,造成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表:常见疫区肉制品风险及法律后果
疫区类型 | 主要风险 | 法律后果 | 典型案例 |
---|---|---|---|
疯牛病疫区 | 朊病毒,导致克雅氏病 | 禁止进口,销售行为可构成犯罪 | 日本牛肉案 |
口蹄疫疫区 | 口蹄疫病毒,引发大规模疫情 | 禁止进口,销售行为可构成犯罪 | 巴西牛肉案 |
其他疫病疫区 | 各类人畜共患疾病 | 禁止进口,销售行为可构成犯罪 | 印度牛肉案 |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从众多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贩卖境外疫区肉制品的行为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
1. 直接贩卖疫区肉制品
直接销售来自疫区的肉制品是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在安徽六安金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范修才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印度疫区冷冻牛肉制品销售给吕某、彭某、李某,供其在本地市场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来自印度疫区的走私牛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 贩卖走私人境或来历不明的肉制品
对于走私人境或来历不明的肉制品,司法机关可以推定其为疫区产品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在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中,被告人从广东、昆明等地购买来源不清、死因不明、无有效检疫证明的猪肉加工成腊肉销售,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依据 “来源不清、死因不明、无有效检疫证明” 这三个特征来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提供运输、仓储等帮助行为
为贩卖疫区肉制品提供运输、仓储等帮助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安徽六安金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田某明知牛肉制品未经检验检疫,仍为买卖双方提供运输服务,法院认定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司法解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罪数认定与处罚原则
当贩卖境外疫区肉制品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罪数理论确定如何定罪量刑。
1. 法条竞合的处理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常常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将罪名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变更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因为后者的处罚更重,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数罪并罚的例外情形
当行为人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时,可能实行数罪并罚。在卜某甲等袭警案中,被告人不仅走私冻品,还在逃避追缉过程中以危险方式驾驶、撞击执法艇,法院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数罪并罚。
五、证据规则与抗辩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对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特定的抗辩事由。
1. 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需证明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来自疫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但对于产品的来源和安全性,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抗辩。 在“疫区牛肉案”中,公诉人通过《运输单》《货运清单》《船运单》等物流单证,以及《销售明细表》《销售笔记》等书证,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了日本牛肉的来源和走私入境的事实。
2. 合法抗辩事由
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肉制品系合法宰杀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可免除刑事责任。这一但书条款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避免对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需提供完整的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才能成功抗辩。
六、刑事政策与防治建议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国家对贩卖境外疫区肉制品的犯罪行为采取 “零容忍”态度,并通过多种手段加强打击和预防。
1. 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法院在量刑时普遍体现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在安徽六安金安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5名被告人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走私牛肉公然在市场上销售,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均不宜适用缓刑。
2. 刑罚与非刑罚措施并用
除了自由刑和财产刑外,法院还注重运用非刑罚措施。在唐某等人案件中,法院不仅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还判决被告人承担涉案冻肉仓储及无害化处置的相关费用,赔偿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
3. 综合治理与防范建议
- 加强源头管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进口肉品的监管,防止疫区产品流入
- 强化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市场、冷库的检查力度,切断疫区肉品的销售渠道
- 推进公众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疫区肉品危害的认识,引导其从正规渠道购买肉制品
-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疫区肉制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结语
贩卖境外疫区肉制品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和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区分不同罪名,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未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疫情形势的变化,此类犯罪的形式可能更加隐蔽多样。需要执法司法机关与时俱进,更新办案理念和方法,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共同打击跨境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