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加工领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等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遵循法定检测程序,根据物质残留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准确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实现罚当其罪的裁判效果。
一、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等物质被明确禁止用于食品加工活动,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标准依据。
1. 工业松香的危害与禁令
工业松香是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油漆、造纸、橡胶等工业生产领域。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给禽畜脱毛会通过禽畜皮肤渗透并残留在其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长期摄入甚至可能致癌。 我国《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工业松香禁止用于食品加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将工业松香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 工业火碱的危害与禁令
工业火碱(氢氧化钠)是强碱性工业原料,含有致癌成分,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等严重健康损害。 工业火碱已被卫生部、农业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任何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火碱的行为均属违法。在河南南阳中院公布的案例中,被告人兰某东因使用工业火碱浸泡牛肚使其增重提亮,销售金额达107万余元,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法律定性中的关键区分标准
对使用工业松香、工业火碱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需依据检测结果和危害程度两个关键因素进行区分。
1. 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标准
当加工后食品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时,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此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在食品加工中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检测出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等禁用物质残留,即可认定构成此罪。
2.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认定
当加工后食品中残留的物质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时,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此罪是危险犯,要求行为必须产生具体危险,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司法实践中,这需要依据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和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表:两罪区分的关键标准
认定要素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
行为性质 | 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
危险要求 | 行为犯(无需具体危险) | 危险犯(需产生具体危险) |
检测要求 | 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残留 | 物质残留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健康危害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44条 | 刑法第143条 |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更清晰地把握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
1. 工业松香脱毛案的法律适用
在黄某、罗某使用工业松香脱毛案中,二被告人批发、零售活鸡鸭及宰杀后用工业松香脱毛的鸡鸭,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经检测,已加工鸡鸭样品中的总铅未超过国家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要求。 尽管检测结果符合标准,法院仍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法院认为,工业松香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即有害非食品原料。只要使用此类原料加工食品,即构成犯罪,不以检测结果是否超标为要件。 此案确立了 “行为犯”定位原则:使用工业松香等禁用物质加工食品的,不论残留量多少,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工业火碱浸泡食品案的法律适用
在刘某某、张某使用工业火碱浸泡牛肚案中,二被告人在加工牛肚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的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火碱)浸泡牛肚并对外销售。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此案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原则。工业火碱作为明确列入禁用名单的物质,其使用行为直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需进一步证明其具体危害程度。
四、检测鉴定在司法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科学检测是认定使用工业松香、工业火碱加工食品行为性质的关键环节,为司法裁判提供客观依据。
1. 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对食品中是否含有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等禁用物质的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机构需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职称。 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使用工业松香脱毛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黄色块状物质、呈黑色胶状的物质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为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这一鉴定结论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2. 检测内容与标准
检测内容应包括禁用物质本身以及加工后食品中的残留物质。检测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在洛川县折某某使用工业松香褪猪毛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疑似松香、熔化后的疑似松香和猪蹄提取样品送检,检测出样品中含有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这一检测结果直接证明了犯罪行为的存在。
五、量刑情节的考量因素
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法院需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确保罚当其罪。
1. 从重处罚情节
对于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法院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这些情节包括:
- 销售金额巨大:如福建黄某、罗某案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持续时间长:如内江市张某、李某案中被告人自2021年下半年起持续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
- 特殊销售对象:如向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
2. 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法院依法从宽处理。这些情节包括:
- 自首、坦白:如于都县黄某某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如内江市张某、李某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 退缴违法所得:如南阳王某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减肥保健食品案中,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
六、刑事政策与预防建议
惩治使用工业松香、工业火碱加工食品的犯罪,需坚持打防结合的刑事政策,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1. 司法“零容忍”政策
司法机关对使用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等禁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采取 “零容忍”政策,坚决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在刑事制裁方面,法院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剥夺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同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 食品安全预防建议
为从根本上预防此类犯罪,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行业监管: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小型作坊、摊点的监管
- 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对工业松香、工业火碱等化工原料的销售管理,防止其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 提高从业者法律意识:通过案例宣传、法制教育等方式,提高食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 鼓励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结语
使用工业松香、工业火香等禁用物质加工食品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据科学检测结果,准确区分不同犯罪性质,实现精准定罪量刑。 通过刑事制裁、行政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综合治理模式,才能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