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检察院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其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为核心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无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或非被不起诉人所为。
- 法定免责情形: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无告诉或撤回告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 其他法律免予追责(如特定情形下家庭成员间盗窃、诈骗获得谅解等)。
法律后果:
- 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无裁量权。
- 立即释放被羁押人,解除财物强制措施。
典型场景:
- 盗窃近亲属财物并获谅解(司法解释明确不构罪);
- 销售少量未获批进口药品但未造成危害。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构成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情节轻微+免罚依据:
- 犯罪情节轻微(如初犯、偶犯、从犯等);
- 依《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如防卫过当、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自首且犯罪较轻等)。
法律性质:
- 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体现“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政策。
- 需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
后续处理:
- 可对被不起诉人训诫、责令赔偿损失;
- 需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案例适用:
- 未成年人轻微盗窃并退赃;
- 职务犯罪中主动退赃、避免损失。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适用条件:
- 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
- 经一次或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为原则,一次为例外);
- 不符合起诉标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 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证据;
- 定罪证据存疑无法核实;
- 证据矛盾无法排除;
- 结论存在其他可能性;
- 认定事实违反逻辑或常理。
特殊规定:
- 发现新证据且符合条件时,可重新起诉。
实践意义:
-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错案件。
四、其他不起诉类型
1. 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
- 适用条件:
- 涉嫌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
- 有悔罪表现。
- 考验期:6个月至1年,期满无违规则不起诉。
2. 特殊不起诉
- 适用条件:
- 犯罪嫌疑人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国家重大利益;
- 需经最高检核准。
三类核心不起诉对比
类型 | 适用前提 | 检察院裁量权 | 法律依据 |
---|---|---|---|
法定不起诉 | 无犯罪事实或法定免责情形 | 无(必须不诉) | 《刑诉法》第16条 |
酌定不起诉 | 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免罚 | 有(裁量不诉) | 《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 | 有(裁量不诉) | 《刑诉法》第175条第4款 |
重要程序规则
-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须公开宣布并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单位。
- 救济途径:
- 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 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起诉至法院;
- 被不起诉人:仅对酌定不起诉可申诉。
政策导向:最高检强调“敢用善用不起诉权”,通过公开听证、文书说理防范滥用,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
如需具体案例或文书模板,可进一步查阅各地检察院检务指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