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作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其主观方面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来存在理论争议与实务分歧。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和理论争议等多个维度,系统剖析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中的“目的要素”,厘清“营利目的”在该罪认定中的地位与作用,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与实务参考。
1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罪作为选择性罪名之一,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仍然实施贩卖行为。对于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该罪,则存在较大争议。
表: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核心要素
| 要件类型 | 核心内容 | 法律依据 |
|---|---|---|
| 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刑法》第十七条 |
| 客体要件 | 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 客观要件 | 有偿转让行为或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收买行为 | 司法解释与判例 |
| 主观要件 | 直接故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 司法实践与法理 |
2 “牟利目的”争议的正反观点分析
2.1 支持“牟利目的”作为必要要件的观点
部分司法实务人员和学者认为,贩卖毒品罪应当以牟利目的为必备要件,理由如下:
- 词义学解释:从词语本意看,“贩”的含义是指“买贱卖贵”,“贩卖”应理解为“买进货物再卖出去,以获取利润”,牟利目的蕴含其中。
- 司法解释佐证: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为吸食毒品者代购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这表明虽然没有牟利目的就阻却了可罚性。
- 量刑均衡考量:主观目的直接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有偿转让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2.2 反对“牟利目的”作为必要要件的观点
相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应当以牟利目的为必备要件,理由如下:
- 法条文本分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并未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相比之下,刑法其他条款如高利转贷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明确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
- 体系解释视角: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共享相同的法定刑。如果仅对贩卖行为要求牟利目的,会导致罪刑失衡。
- 法益保护需要: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公民健康。无论是否牟利,有偿转让行为都破坏了这一法益。
- 证明难度考量:要求证明牟利目的会增加公诉机关举证难度,甚至可能导致许多毒品犯罪分子因无法证明牟利目的而逃脱制裁。
3 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的演进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纪要文件,逐步完善了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标准:
3.1 《南宁会议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南宁会议纪要》)规定:“为吸毒者代买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为吸食毒品者代购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如从中牟利,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这两个纪要体现了对非牟利性代购行为的出罪化处理,但仅限于为吸食者代购且数量较小的情形。
3.2 居间介绍与共同犯罪的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是否牟利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影响量刑。
对于居间介绍行为,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为卖家介绍买主或在买卖双方之间介绍、摄合,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介绍人有没有牟利的目的,是否实际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4 特殊情形的认定标准
4.1 代购毒品的认定
代购毒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牟利和毒品用途:
- 有偿代购:代购者赚取利润,本质是贩卖毒品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 无偿代购:为吸食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未牟利且数量较小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数量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4.2 互易毒品的认定
互易毒品(以毒品交换其他财物或毒品)是否构成贩卖,存在争议:
- 有观点认为,互易毒品本质上是省略了一般等价物流通环节的毒品非法买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 但也有观点认为,毒友互易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4.3 特殊情形的出罪化处理
以下情形通常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将毒品无偿赠送他人,或向他人提供毒品共同吸食。
- 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依法购入、出售某些毒品、药品。
- 为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未牟利且数量较小。
5 结论与实务建议
综合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实施有偿转让行为,无论是否实际获利或出于何种动机(如帮助朋友、抵偿债务等),均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营利目的主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非定罪要件。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 对于法律从业者: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局限于行为人是否牟利,而应关注其是否实施有偿转让行为;同时注意区分代购、居间介绍、互易等不同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 对于公众:切勿以为“不赚钱”就不构成犯罪。任何毒品有偿转让行为,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即使未牟利,数量较大时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准确理解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客观归罪,确保罚当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