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日益呈现链条化、网络化、跨区域化特点,对传统刑事管辖规则提出挑战。针对并案侦查后又需分案起诉,且犯罪嫌疑人犯罪地、住所地均不在当地的情形,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十日内书面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成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程序保障。本文将系统分析该管辖规则的法理基础、实践难点与程序要点。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管辖困境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环节的犯罪活动,形成从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到批发零售的完整犯罪链条。这类案件的查处面临严峻的管辖难题。
1. 犯罪特征导致的管辖争议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具有明显的跨区域特性。以上海市检察机关发布的报告为例,2015年至2020年间办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跨省市案件占比显著,犯罪网络往往覆盖多个省份甚至境外。 此类犯罪链条中,各环节犯罪地分散,如生产地在A省,销售地在B省,犯罪结果发生地在C省。按照传统地域管辖原则,多个地区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易产生管辖争议或重复管辖问题。
2. 并案侦查与分案起诉的现实需求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常采用并案侦查模式,将存在关联的上下游犯罪一并侦查,以提高侦查效率,全面打击犯罪网络。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于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并案侦查,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然而,随着案件进展,诉讼效率和被告人权利保障考量可能要求分案处理。例如,当部分犯罪嫌疑人犯罪地、住所地均不在当地时,为保障审判公正性和诉讼经济性,需要将案件分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管辖难题及成因
管辖难题 | 具体表现 | 产生原因 |
---|---|---|
管辖争议 | 多地司法机关均主张管辖权 | 犯罪环节分散,犯罪地多元 |
并案侦查必要性 | 公安机关将关联案件一并侦查 | 犯罪链条完整,证据关联性强 |
分案起诉合理性 | 审判阶段需分离部分犯罪嫌疑人 | 诉讼效率、权利保障、司法公正考量 |
二、分案起诉后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分案起诉后的指定管辖制度有其深厚的法律基础和政策考量,是司法实践对犯罪形态变化的积极回应。
1. 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为指定管辖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该规定强调,对于并案侦查的案件,后续的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均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2. 政策导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指定管辖机制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尺度统一,实现从严惩处的政策目标。
三、指定管辖的程序要点与时限要求
指定管辖程序具有严格的流程规范和明确的时限要求,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
1. 程序启动主体与条件
公安机关是启动指定管辖程序的主要主体。当出现并案侦查后需要分案起诉,且犯罪嫌疑人犯罪地、住所地均不在当地的情形时,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指定管辖。 启动条件包括:
- 犯罪嫌疑人犯罪地、住所地均不在当地
- 案件存在分案起诉的必要性
- 原管辖机关无法或不宜继续审理
2. 报请与商请流程
指定管辖遵循层级报请原则。公安机关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十日前书面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一流程设计既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平衡,又保证了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十日前的要求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预留了充足的审查时间,避免仓促决定。
3.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回应机制
接到公安机关的商请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书面予以答复。这一时限规定确保了诉讼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七日的审查期要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高效处理管辖问题,同时也赋予其充分的审查时间,确保指定管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四、指定管辖的审查标准与考量因素
司法机关在审查指定管辖申请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审理。
1. 必要性审查
审查指定管辖是否确有必要,主要考量:
- 是否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 是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 是否便于证据调查与核实
- 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涉及”婴儿奶粉案””网红面包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指定管辖有助于排除地方干扰,确保审判质量。
2. 适当性审查
审查指定的管辖法院是否适当,考虑因素包括:
- 管辖法院的专业能力(如是否有审理食品药品犯罪的经验)
- 管辖法院的办案负荷
- 地域分布的合理性
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设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体现了对案件专业性的重视。
五、指定管辖的实践难点与应对策略
指定管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需通过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加以应对。
1. 证据移交与程序衔接难题
分案起诉和指定管辖可能导致证据移交不及时、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针对这一难点,可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证据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跨区域证据交换系统
- 统一证据标准:制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的统一标准
- 提前介入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证据收集,确保分案后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2. 涉案财物处理难题
跨区域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面临保管难、处置难问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
3.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指定管辖可能增加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行使的难度。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应做到:
- 及时告知管辖变更情况
- 保障律师会见和阅卷权
- 为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
六、指定管辖的检察监督与权利救济
检察机关在指定管辖程序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1.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在指定管辖程序中,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包括:
- 管辖决定是否合法
- 程序是否符合时限要求
-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2. 权利救济机制
当事人对管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由法院审查决定。 对指定管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请求重新审查管辖决定的合法性。
七、完善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定管辖机制,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 细化管辖规则标准
制定更具体的管辖判断标准,减少管辖争议和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管辖尺度。
2. 强化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地区间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3. 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
在指定管辖中考虑法院的专业化程度,推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向有专门审判经验的法院集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提升了案件审理质量。
结语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程序,是应对犯罪形态变化、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规范程序流程、明确时限要求、强化监督制约,这一机制能够有效解决跨区域犯罪案件的管辖难题,实现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目标。 未来,随着犯罪形态的不断演变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指定管辖制度仍需持续完善,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的关系,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