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食品生产的法律责任边界

民间传统食品生产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但其生产工艺、原料选择及生产环境往往难以完全符合现代食品安全标准。对于这类行为,​​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在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时优先通过行政手段规制,确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处理原则既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也是对食品安全底线的坚守。

一、民间传统食品生产的法律定位

民间传统食品生产处于​​法律规制的特殊领域​​,其合法性判断需综合考虑文化传承、食品安全与公共健康等多重价值。

1. 传统工艺与现代标准的冲突

民间传统食品往往采用​​祖传秘方​​和​​地方特色工艺​​,其生产流程与现代化食品工厂的标准化要求存在天然差异。在湖北利川的根粑凉粉案中,被告人吴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按照传统工艺加工,没有参照食品安全标准”,这一辩护意见体现了传统生产者对现代法规的认知差距。 然而,法律面前​​没有”法外之地”​​。正如该案法官所查明,国家相关部门早已对淀粉类食品中硫酸铝铵的使用量作出明确规定(铝残留量≤200mg/kg),而吴某生产的根粑凉粉中铝的残留量高达1022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这表明,​​即便源于传统工艺,食品生产也必须在国家安全标准框架内进行​​。

2. 刑事处罚的界限

刑事制裁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其适用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民间传统食品生产行为,刑法应保持克制,仅在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方可介入。 在实践中,对于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立场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时,才可动用刑罚。 表:民间传统食品生产的法律责任层次

​责任类型​​适用条件​​主要措施​​功能定位​
​行政责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日常监管与风险预防
​刑事责任​足以造成或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自由刑、罚金、禁止令惩罚与威慑严重危害行为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

构建​​层次分明、衔接顺畅​​的法律责任体系,是实现传统食品生产有效规制的基础。

1. 行政处罚的先导作用

对于大多数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传统食品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应作为首选规制手段​​。在山东老李头自酿葡萄酒案中,法院最终撤销了市监局6万元的罚款决定,但仍责令其停止无证酿酒行为,并对已酿造的葡萄酒进行销毁。这一判决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既承认了行为的违法性,又避免了过度惩罚。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置传统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明知故犯还是因缺乏法律意识而违法
  • ​生产规模与销售范围​​:是小规模自用还是大规模市场化销售
  • ​潜在风险大小​​:食品中超标物质的危害程度及消费群体特性
2. 刑事责任的补充性

刑事责任应定位为​​行政责任的补充​​,而非替代。这一”​​先行政后刑事​​”的阶梯式处理模式,符合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 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但行为人仍不改正,或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情况,可考虑升级为刑事追诉。如四川资阳的火锅店回收油案中,当事人因炼制回收油被诉,尽管其辩护律师声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但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中,回收油虽未检出禁止性物质,但法院认为其仍具有较强的危害性,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三、刑事追诉的谨慎适用

即便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在具体处理时仍需保持​​谨慎态度​​,并充分考量传统食品生产的特殊性。

1. 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

刑事追诉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需基于​​科学证据​​而非​​主观推测​​。 在江苏省张某等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入境牛肉案中,辩护律师强调”​​未经检验检疫不等于检验检疫不合格​​”,指出司法解释仅将”检验检疫不合格”而非”未经检验检疫”作为入罪情形。这一区分体现了刑法​​精确评价​​的要求,避免将行政违规行为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

2. 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对于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统食品生产案件,应​​适当从宽处罚​​。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考量从宽情节:

  • ​文化传承因素​​:如产品具有地方特色且为当地消费者熟知并接受
  • ​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是否出于生计考虑而非纯粹逐利动机
  • ​事后补救措施​​:是否主动召回产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

在利川根粑凉粉案中,法院考虑到吴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这一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犯罪的同时给予了适当的从宽处理。

四、传统与现代标准的调和方法

实现传统食品生产合法化的关键,在于找到​​传统工艺与现代标准之间的平衡点​​。

1. 制定针对性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考虑为传统特色食品​​制定专门的标准或规范​​,避免简单套用工业化食品的生产要求。这一做法既尊重了文化多样性,又保障了食品安全。 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

  • ​工艺改良​​:在保留传统风味的基础上,对明显不安全的工艺进行科学改良
  • ​标准分级​​:根据生产规模与销售范围,制定差异化的标准要求
  • ​过程控制​​:强化生产流程管理而非仅关注最终产品检测
2. 教育与帮扶并重

对于传统食品生产者,应​​注重教育引导​​而非单纯惩罚。在河南舞钢市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建议对服刑完毕的传统食品生产者进行回访帮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维系家庭生活的道路”,从而真正消除危害食品类犯罪的再发生。 此外,还可通过​​技术培训​​、​​合规指导​​等方式,帮助传统生产者了解现代食品安全要求,改进生产工艺,在守法的基础上实现传承与发展。

五、实践中的挑战与完善路径

当前传统食品生产法律规制仍面临诸多挑战,需通过制度创新予以应对。

1. 认知差异的弥合

许多传统食品生产者对现代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认知滞后​​。如重庆”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因在网上销售未贴食品标签的自制熟肉被罚,当事人感到”无比委屈”,网友也几乎一边倒表示同情。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反映了传统认知与现代法律要求的差距。 弥合这一差距需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传统生产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与合规必要性。

2. 监管方式的创新

对传统食品生产的监管应采取​​差异化策略​​,避免”​​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可根据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 ​高风险类​​:如肉制品、乳制品等易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 ​中风险类​​:如淀粉类、发酵类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风险的食品
  • ​低风险类​​:如大多数干货、腌制蔬菜等风险相对较低的食品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传统食品,应采取不同的监管强度和方式,实现​​精准监管​​。

结语

民间传统食品生产的法律规制,本质上是在​​文化传承保障​​与​​公共健康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对于这类行为,刑法应保持谦抑,​​优先适用行政规制手段​​,确需刑事介入时也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传统食品生产者也应主动适应现代食品安全标准,通过​​工艺改良​​与​​标准对接​​,实现传统美食的合法化生产。只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与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才能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同时,让传统美食文化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