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者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市场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民事责任承担,需结合其与商户的关系模式、对侵权行为的认知程度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是基于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系统分析:


一、​​市场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础​

市场管理者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及物业服务吸纳商户集中交易的企业法人。其责任源于:

  1. ​法定义务​
    • 《商标法》第57条:禁止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如经营场所)。
    •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负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损害的需担责。
  2. ​合同义务​
    与商户的租赁合同中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如禁止售假),则需履行监督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直接参与经营型责任​

​适用情形​​:
市场管理者超出租赁关系,​​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如统一收银、品牌宣传、开具发票等),使消费者合理认为其与商户共同经营。
​典型案例​​:

  • ​OPPO诉某商场案​​:商场虽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条款,且未对商户销售行为监管。法院认定商场为侵权提供便利,与商户​​连带赔偿1.82万元​​。
    ​责任认定​​:
    此时管理者与商户构成共同经营,需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消极不作为型责任​

​核心要件​​:

  1. ​主观明知​​:
    • 收到权利人附证据的警告函(如侵权商品照片、公证书);
    • 侵权商品价格显著低于正品(如LV包仅售600元)、知名度高,管理者应具备辨别能力。
  2. ​客观不作为​​:
    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表现为:
    • ​形式化应对​​:仅转送警告函、要求商户承诺书(如无锡招商城案);
    • ​未实质干预​​:未调查、罚款、停业整顿或解除合同。

​责任分层​​:

​管理者行为​​责任范围​​法律依据​
收到警告函前不知情不承担责任浙江高院纪要第17条
收到警告函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扩大损失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长期放任重复侵权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路易威登案终审判决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 ​停止侵权​
    要求市场管理者​​下架侵权商品​​、终止场地提供(如解除与侵权商户合同)。
  2. ​赔偿责任​
    • ​连带赔偿​​(直接参与经营或长期放任):全额赔偿权利人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
    • ​部分连带赔偿​​(仅警告函后不作为):按过错比例对商户赔偿额分担责任(通常30%-50%)。
  3. ​追偿权​
    市场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商户追偿。

四、​​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考量​

法院在裁判时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审查维度​​具体指标​
​管理者过错​是否建立商户档案、日常巡查制度、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侵权明显程度​商品价格是否畸低(如正品1万元的包仅售25元)、是否重复侵权
​措施必要性​停业整顿、收回商铺>警告>无作为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 ​路易威登诉无锡招商城案​​:
    管理者收到多次警告函后仅转送商户,未实地核查或处罚,法院认定其​​放任侵权​​,判赔19万元并连带担责。
  • ​浙江高院纪要​​:
    对专利侵权等隐蔽行为,管理者注意义务低于商标侵权(因技术比对需专业知识)。

五、​​免责抗辩事由​

市场管理者可通过以下证据免责:

  1. ​事前审查义务履行​
    提供商户营业执照审核记录、知识产权承诺书。
  2. ​事后必要措施证明​
    • 对警告函涉事商户​​停业整顿​​(如收回铺位);
    • 建立侵权商品​​下架流程​​并留存记录。
  3. ​无因果关系证据​
    证明损害因权利人怠于举证或不可抗力导致(如商户伪造进货凭证)。

六、​​特殊市场模式的差异化责任​

根据产权关系,管理者责任轻重有别:

​市场模式​​责任主体​​责任依据​
所有权人出租模式场地所有者(同时为管理者)浙江高院纪要第6条
开发商返租模式受托管理公司同上
开发商出售模式无明确管理者则开发商免责同上
仅提供物业服务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义务浙江高院纪要第7条

总结:市场管理者侵权责任的核心认定规则
  1. ​责任根源​​:是否违反法定注意义务(事前审查、事中巡查、事后补救);
  2. ​责任轻重​​:直接参与经营 > 长期放任侵权 > 警告函后不作为;
  3. ​免责关键​​:采取与侵权严重性匹配的​​实质性措施​​(如解除合同、停业整顿)。

实务中,市场管理者需构建​​知识产权风控体系​​(商户筛查、合同条款、巡检机制),并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启动​​有效干预​​,避免因消极不作为承担高额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