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民事责任承担,需结合其与商户的关系模式、对侵权行为的认知程度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是基于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系统分析:
一、市场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础
市场管理者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及物业服务吸纳商户集中交易的企业法人。其责任源于:
- 法定义务
- 《商标法》第57条:禁止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如经营场所)。
-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负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损害的需担责。
- 合同义务
与商户的租赁合同中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如禁止售假),则需履行监督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直接参与经营型责任
适用情形:
市场管理者超出租赁关系,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如统一收银、品牌宣传、开具发票等),使消费者合理认为其与商户共同经营。
典型案例:
- OPPO诉某商场案:商场虽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条款,且未对商户销售行为监管。法院认定商场为侵权提供便利,与商户连带赔偿1.82万元。
责任认定:
此时管理者与商户构成共同经营,需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消极不作为型责任
核心要件:
- 主观明知:
- 收到权利人附证据的警告函(如侵权商品照片、公证书);
- 侵权商品价格显著低于正品(如LV包仅售600元)、知名度高,管理者应具备辨别能力。
- 客观不作为:
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表现为:- 形式化应对:仅转送警告函、要求商户承诺书(如无锡招商城案);
- 未实质干预:未调查、罚款、停业整顿或解除合同。
责任分层:
管理者行为 | 责任范围 | 法律依据 |
---|---|---|
收到警告函前不知情 | 不承担责任 | 浙江高院纪要第17条 |
收到警告函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 对扩大损失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长期放任重复侵权 | 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路易威登案终审判决 |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停止侵权
要求市场管理者下架侵权商品、终止场地提供(如解除与侵权商户合同)。 - 赔偿责任
- 连带赔偿(直接参与经营或长期放任):全额赔偿权利人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
- 部分连带赔偿(仅警告函后不作为):按过错比例对商户赔偿额分担责任(通常30%-50%)。
- 追偿权
市场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商户追偿。
四、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考量
法院在裁判时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审查维度 | 具体指标 |
---|---|
管理者过错 | 是否建立商户档案、日常巡查制度、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
侵权明显程度 | 商品价格是否畸低(如正品1万元的包仅售25元)、是否重复侵权 |
措施必要性 | 停业整顿、收回商铺>警告>无作为 |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 路易威登诉无锡招商城案:
管理者收到多次警告函后仅转送商户,未实地核查或处罚,法院认定其放任侵权,判赔19万元并连带担责。 - 浙江高院纪要:
对专利侵权等隐蔽行为,管理者注意义务低于商标侵权(因技术比对需专业知识)。
五、免责抗辩事由
市场管理者可通过以下证据免责:
- 事前审查义务履行
提供商户营业执照审核记录、知识产权承诺书。 - 事后必要措施证明
- 对警告函涉事商户停业整顿(如收回铺位);
- 建立侵权商品下架流程并留存记录。
- 无因果关系证据
证明损害因权利人怠于举证或不可抗力导致(如商户伪造进货凭证)。
六、特殊市场模式的差异化责任
根据产权关系,管理者责任轻重有别:
市场模式 | 责任主体 | 责任依据 |
---|---|---|
所有权人出租模式 | 场地所有者(同时为管理者) | 浙江高院纪要第6条 |
开发商返租模式 | 受托管理公司 | 同上 |
开发商出售模式 | 无明确管理者则开发商免责 | 同上 |
仅提供物业服务 | 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 浙江高院纪要第7条 |
总结:市场管理者侵权责任的核心认定规则
- 责任根源:是否违反法定注意义务(事前审查、事中巡查、事后补救);
- 责任轻重:直接参与经营 > 长期放任侵权 > 警告函后不作为;
- 免责关键:采取与侵权严重性匹配的实质性措施(如解除合同、停业整顿)。
实务中,市场管理者需构建知识产权风控体系(商户筛查、合同条款、巡检机制),并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启动有效干预,避免因消极不作为承担高额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