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距离挪车行为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出罪路径,需严格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及规范解读,出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并排除从重情节:
一、三大核心出罪要件
- 场所的封闭性与非公共性
- 法律标准:行为发生地需为 “非公共通行场所”,即小区、单位内部道路或停车场等区域需 “禁止社会车辆自由通行”。
- 认定关键:
- 开放性检验:若场所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缴费进入(如外来车辆可临时停放),则属于“道路”,不具备出罪前提。
- 封闭性示例:仅限业主或特定访客通行(如需门禁授权),且有管理记录证明社会车辆禁入,可否定公共性。
- 反例:长沙张某案中,小区虽设围墙但对外来车辆开放收费停车,法院认定其内部道路属“道路”,挪车行为仍构罪(行政处罚)。
- 距离的极短性与低危险性
- “短距离”的相对性:
- 距离≤100米仅为参考,核心在于行为危险性。例如:
- 挪车≤10米且车速极慢(如车位调整),可能出罪;
- 挪车数百米但为寻找车位(如小区内绕行),若场所封闭且无公共风险,仍可能出罪。
- 距离≤100米仅为参考,核心在于行为危险性。例如:
- 危险行为排除:若存在高速行驶、连续变道、载客等情形,即便距离短,亦因危险性高无法出罪。
- “短距离”的相对性:
- 目的的纯粹性与非驾驶性
- 行为本质:必须仅为挪车、停车入位或交接车辆(如代驾交接),而非实际道路行驶。
- 典型场景:
- “挪车型”:在车位间短距移动以便他人通行;
- “交接型”:由他人驾驶至小区门口后,车主短距驶入停车场。
- 排除情形:若声称“交接”实为规避代驾费用(如距目的地1公里处接替驾驶),则属驾驶目的,不适用出罪。
二、辅助性判断因素
- 时空环境的安全性
- 低风险场景:深夜无行人车辆、车速<10km/h、直线挪动无转弯等,可强化“情节显著轻微”认定。
- 高风险反例:早高峰在小区主干道挪车,即使距离短,因行人密集仍具公共危险。
- 结果无害性
- 无事故或无妨害:未造成车辆刮擦、人员受伤或交通堵塞。
- 注意:若发生事故但对方全责(如他人追尾),仍可能出罪;但若行为人负主责则触发从重情节,阻断出罪。
- 主观无恶性
- 被动性行为:如应他人要求挪车、紧急避让施工等,非主动驾车。
- 认罪悔罪:配合执法、如实供述,可佐证主观恶性低。
三、程序性排除要件(《醉驾意见》第10条)
即使符合前述条件,若存在以下 15类从重情节之一,仍不得出罪:
情节类型 | 具体情形 |
---|---|
事故责任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责或主责 |
主观恶性 | 逃逸、抗拒检查、伪造证据 |
危险状态 | 无证驾驶、毒驾、严重超员 |
累犯倾向 | 两年内因酒驾被处罚或曾因醉驾被判刑 |
注:血液酒精含量>180mg/100ml虽非直接排除出罪,但会限制缓刑适用,间接影响出罪可能性。 |
四、实务操作要点
- 证据固定重点
- 场所性质:物业出具车辆准入规定、监控录像(外来车辆进出频次);
- 驾驶轨迹:GPS数据、监控视频(距离、速度、路线);
- 目的证明:代驾订单、通话记录(如联系代驾的证据)。
- 争议场景处理 情形能否出罪依据与案例小区内挪车至外部道路可出罪上海王某某案:横穿小区外道路停车30米,因深夜无车、目的合理出罪公共停车场挪车2米不能出罪法律明确公共停车场属“道路”,即便极短距离仍构罪(行政处罚不免除)封闭厂区内部挪车50米可出罪若厂区禁止社会车辆进入,且为交接班挪车,可认定非公共道路
- 行刑衔接规则
- 刑事责任免除 ≠ 行政责任免除:
- 出罪后仍需吊销驾照+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
- 例如:张某获刑事不起诉,但仍被吊销驾驶证。
- 刑事责任免除 ≠ 行政责任免除:
总结:出罪路径流程图

实务建议:
- 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场所封闭性”和“驾驶目的”举证,辅以低风险环境证据;
- 风险规避:即使符合出罪条件,挪车前应确认场所属性(如物业规定),避免在公共停车场操作;
- 立法趋势:司法实践正从“唯酒精含量论”转向“行为危险性中心主义”,更注重实质危害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