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如贿赂款)是否成立诈骗罪,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需结合行为模式、法益侵害及司法政策综合判断。主流观点认为可能成立诈骗罪,而非洗钱罪,但需区分具体情形。以下结合案例与学说展开分析:
一、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刑法保护争议
不法原因给付指基于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转移财物(如行贿款、购毒款)。其核心争议在于:此类财物是否受刑法保护?
- 否定说(法律财产说)
民法不保护不法原因给付物(给付人无返还请求权),故刑法亦不应保护。骗取此类财物不成立财产犯罪。 - 肯定说(经济财产说/法律经济财产说)
- 经济财产说:只要造成经济损失即可成立诈骗罪,无论财物合法性。
- 法律经济财产说:若财物在交付前由被害人合法占有,且行为侵犯财产秩序,则成立诈骗罪。
例:在黄某亮诈骗案中,苏某为行贿支付450万元,法院认定黄某亮构成诈骗罪,因苏某交付前对款项享有合法占有权益。
二、司法实践: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多成立诈骗罪
(一)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 被害人交付前对财物享有合法占有权益
即使目的非法(如行贿),款项来源合法(如个人存款)即受保护。例:乐某诈骗案中,洪某为虚开发票支付61.8万元,法院认定乐某构成诈骗罪,因款项在交付前属洪某合法财产。 - 行为人欺诈行为在先,被害人处分财物在后
欺诈行为诱发被害人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例:付某谎称“帮忙免除刑责”骗取刘某某2.8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强调“无欺诈则无给付”。 - 侵犯财产法益与秩序法益双重客体
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破坏“禁止私力侵占”的财产秩序。
(二)典型案例支持诈骗罪定性
案例 | 关键事实 | 裁判观点 |
---|---|---|
黄某亮诈骗案(2020桂07刑终65号) | 以“疏通关系救妻”骗450万元 | 成立诈骗罪,退赔被害人 |
乐某诈骗案(2023闽05刑终326号) | 以“虚开发票”为名骗61.8万元 | 成立诈骗罪,但赃款没收(因用途违法) |
付某诈骗案(2023内刑案) | 谎称“免除醉驾刑责”骗2.8万元 | 成立诈骗罪,赃款没收 |
三、洗钱罪的适用边界:仅限特定上游犯罪
洗钱罪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上游犯罪属法定七类(毒品、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
- 行为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如转换财产形式、跨境转移)。
反例:乙诈骗500万元后购买国外房产,因诈骗罪非洗钱罪上游犯罪,仅定诈骗罪一罪。
因此,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一般不构成洗钱罪,除非同时符合上述要件。
四、涉案财物处置:追缴没收而非发还
即使认定诈骗罪,赃款因用途违法(如行贿、购毒)不予发还被害人,而是没收上缴国库。
- 法理依据:
- 民法否定返还请求权,刑法需保持法秩序统一;
- 避免变相鼓励不法目的(如退还行贿款等于纵容腐败)。
💎 五、结论:诈骗罪成立的核心逻辑
欺诈行为诱发处分 → 被害人交付前合法占有被侵害 → 财产损失+秩序破坏 → 成立诈骗罪
与洗钱罪的关系:
- 若骗取后进一步“漂白”赃款(如转换证券、跨境转移),且上游犯罪属法定七类,则可能追加洗钱罪;
- 单纯骗取行为本身不构成洗钱罪。
实务提示:涉不法原因给付案件需重点审查款项来源合法性及欺诈行为与财物交付的因果关系,并注意赃款处置需与民法评价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