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账户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入权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这里的“持有”不仅包括董监高本人名义持有的股票,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这意味着,董监高的亲属账户进行短线交易,其收益同样需要归上市公司所有。
二、收益计算方法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单一的计算方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公司董事会通常有权选择采用何种方法:
- 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最为常见):这是目前实务中较为常用且较为严格的方法。它将法定期间(6个月)内所有的买入和卖出交易进行匹配,用最高卖价匹配最低买价,然后用次高卖价匹配次低买价,依此类推,直至所有交易匹配完成。只计算收益,不计算亏损。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最高卖价 – 最低买价) × 证券数量 + (次高卖价 – 次低买价) × 证券数量 + … … 以此类推。
- 优点:能最大程度地将收益归入公司,对行为人起到更强的警示作用,也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 缺点:可能较为苛刻,尤其在整体交易亏损的情况下,仍可能计算出收益。
- 先进先出法:此方法假定先买入的股票会先被卖出。按照买入时间先后顺序,逐一对应卖出交易来计算收益。
- 平均成本法:此方法计算期间内所有卖出交易的总金额减去所有买入交易的总成本,得出收益数额。计算公式为:(卖出平均价 – 买入平均价) × 短线交易证券数量。
- 优点:计算相对简便。
- 缺点:可能允许用交易亏损抵扣收益,若盈亏互抵后无盈余,则无需归入,这可能变相“鼓励”在亏损时进行交易以弥补损失。
建议:公司董事会出于最大程度收回收益、降低董事履职风险以及强化警示作用的考虑,通常会优先采用“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但在一些买卖交易能清晰匹配的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其他方法。
三、归入收益的范围
除了股票买卖的差价收益外,以下两部分通常也应纳入归入的范围:
- 利息:从短线交易收益产生至实际归还公司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一般也应归公司所有。计算时可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 股息红利:如果短线交易行为涉及“先买入后卖出”,且买入后至卖出前公司进行了分红,行为人获得了股息红利,这部分股息红利通常也需要归入公司。这是因为短线交易归入制度采取的是“严格责任”,旨在事前防范,并非仅针对利用内幕信息获得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短线交易行为所支付的手续费、税费、佣金等交易成本,一般不应从收益中扣除或由公司承担,否则相当于行为人支付了双倍费用。
四、操作流程与责任
- 董事会的责任与决策:公司董事会是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现董监高或其亲属涉嫌短线交易,董事会应及时核查并计算收益,通知行为人上缴收益。为确保决策公正,与短线交易行为有关联的董事(例如其亲属进行了交易)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 行为人的配合:实际操作中,实施短线交易的行为人(董监高或其亲属)通常会在公司发现后主动配合计算并上缴收益。这有助于行为人减轻或免除可能因短线交易导致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
- 股东的监督权:如果公司董事会未积极行使归入权,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若董事会逾期仍未执行,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未能勤勉尽责的董事还可能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简要总结
方面 | 关键要点 | 说明 |
---|---|---|
适用账户 | 董监高本人的账户,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 范围广泛,强调实际权益归属 |
收益计算方法 | 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首选)、先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 | 董事会可选择,通常采用最严格方法以确保收益最大化 |
归入收益范围 | 买卖差价收益、产生的利息、获得的股息红利 | 范围不仅限于差价,旨在全面收回因短线交易获得的所有经济收益 |
交易成本处理 | 手续费、税费等成本一般不纳入归入范围 | 避免行为人双重负担 |
决策与责任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不执行,股东可起诉;失职董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强调程序公正和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