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查明案件事实、排除非法证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全面解析侦查人员出庭的申请条件、程序规则和法律后果,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指引。
1 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法律基础与重要性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诉讼模式转变。
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被告人质证权,通过当庭对质确保程序公正;二是查明案件事实,借助侦查人员的说明澄清证据疑问;三是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遏制违法侦查行为。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的实践表明,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
2 侦查人员出庭的适用情形与条件
2.1 应当出庭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 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具有刑讯逼供行为,又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说明: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
- 量刑情节说明: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情形的表述,往往由侦查机关出具”案发经过”,有关立功的情况制作成”情况说明”,但这些书面材料可能存在文字描述及理解上的偏差。
- 证据差异解释: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
- 重大影响情形: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2.2 其他常见出庭情形
除法定应当出庭的情形外,实践中还包括以下常见情形:
-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笔录的真实性。
-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遭质疑时,即使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准确再现当时情形,或资料可能因侦查人员的某些行为言词而遭到质疑时,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
- 诱惑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情况需要说明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证明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及合理限度。
表:侦查人员出庭情形及处理方式
| 出庭情形 | 申请主体 | 证明内容 | 处理方式 |
|---|---|---|---|
| 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 | 公诉人/辩护人 | 取证过程合法性 |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 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 公诉人/辩护人 | 量刑情节真实性 |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 技术侦查手段 | 公诉人 | 技术侦查合法性 |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不公开审理) |
| 侦查笔录争议 | 辩护人 | 笔录真实性 | 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
| 同步录音录像质疑 | 辩护人 | 录像真实性 | 侦查人员出庭解释 |
3 侦查人员出庭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3.1 申请主体与方式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侦查人员本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庭,这就为侦查人员主动澄清相关事实提供了程序通道。
3.2 申请时限要求
根据《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这一时限规定既确保了法庭有足够时间审查申请,也为侦查人员留出了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进行必要性审查时,可组织控辩双方对出庭人员名单、拟证明事实及发问提纲等内容交换意见。
3.3 法院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对侦查人员出庭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申请是否基于合理理由
- 侦查人员出庭是否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
- 是否存在更简便的证据替代方式
- 对方当事人对申请的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认为没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准许出庭的,应当在庭审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3.4 通知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的,一般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该侦查人员所属单位的法制部门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相关侦查人员出庭。
4 侦查人员出庭的执行与保障机制
4.1 出庭方式与例外情形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但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离开以及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出庭,相关视频内容应当录制后存入案卷。人民法院决定侦查人员采用视频方式出庭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视频方式出庭,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4.2 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
最为重要的是,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构成了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刚性约束。
4.3 出庭纪律与权利义务
侦查人员出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着制式警服到庭,不得佩戴警械,并遵守法庭纪律。
侦查人员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和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出具保证书,保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和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4.4 保护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害侦查人员出庭,不得使其因出庭作证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得以职务关系影响作证。
对侦查人员的保护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措施如设置专门等候区域、不公开身份信息、改变声音等;事后保护包括改变身份、长期迁居等,同时解决其近亲属的学习就业问题。
5 侦查人员出庭的实务要点与挑战
5.1 证据准备与庭前沟通
侦查人员出庭前需进行充分准备:熟悉案件鉴定材料及鉴定背景情况,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和重点,必要时可借阅相关卷宗及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开展模拟庭审演练,给侦查人员提供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让其感受庭审氛围,体验证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
侦查人员出庭前,检察机关应向其全面讲解庭审程序,帮助其疏解心理压力,预测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陷阱”问题,引导其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予以回应。
5.2 庭审应对策略
在庭审中,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应当简明、直接。可以先设置一些与其工作履历有关的铺垫性问题,如”介绍一下你的工作职责”、”你从事刑侦工作多少年了”等侦查人员最为熟悉的问题,给其适应庭审的时间。
对实质问题的发问,多采取简单直接的问话方式:先询问案件的侦破过程;然后用”是否”问的方式确定问题;最后用”如何”问的方式解释问题。公诉人应注意监听辩护人的发问,如发现诱导性发问或人身攻击,应及时提请法庭制止。
5.3 特殊情形处理
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职业秘密时,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应有保守职业秘密的意识,应当拒绝回答或者向法庭说明情况并经准许采用不使对方知道的方式向法庭作证。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的侦查人员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4 常见挑战与应对
侦查人员出庭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心理压力大,有怕说错话等畏难情绪;对庭审程序不熟悉;应对交叉询问能力不足;担心出庭作证可能暴露侦查工作中的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使其树立正确理念,破除特权思想,接受”警察是法庭的仆人”的刑事诉讼理念。同时,应建立合理的费用补偿机制,侦查人员、公职鉴定人因出庭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由其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庭审实质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需要立法支持、司法实践和社会认同的多重努力。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落实。侦查人员自身也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断提升出庭作证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