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已成为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多发性犯罪,此类案件往往呈现链条化、网络化、跨区域化特点,犯罪数额认定面临严峻挑战。司法机关需构建多元证据体系,创新认定方法,才能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本文将系统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认定的证据规则、方法创新与实践路径。
一、犯罪数额认定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挑战
犯罪数额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具有多重法律意义,既是定罪要件,也是量刑基准,同时关系到罚金数额和惩罚性赔偿的确定。
1. 犯罪数额的法律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金额直接影响刑罚幅度和量刑档次。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名选择与刑罚裁量。如检例第15号中,朱伟全、曾伟中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以处罚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零六个月。
2. 新形势下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日益呈现网络化特征,给犯罪数额认定带来新挑战。网络犯罪具有 “更广的地域性、更强的扩散性、更严的隐蔽性、更大的欺骗性” 特点。 在宁夏银川市审结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一年多时间里假药流向全国20多个省区市和境外国家,受害者超过6000人。此类案件涉及地域广、交易次数多、证据分散,传统逐一取证模式难以适用。 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数额认定面临的挑战
挑战类型 | 具体表现 | 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
---|---|---|
网络化挑战 | 交易虚拟化、地域分散化 | 电子证据提取难、交易记录核实难 |
链条化挑战 | 生产、销售、运输环节分离 | 全案数额分割、共同犯罪责任划分难 |
专业化挑战 | 犯罪团伙反侦查意识强 | 隐匿、销毁证据、设置取证障碍 |
跨境化挑战 | 涉案人员、资金跨境流动 | 跨境取证难、司法协作程序复杂 |
二、犯罪数额认定的证据体系构建
健全的证据体系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的基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多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 言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犯罪嫌疑人供述、上下游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数额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此类犯罪常涉及共同犯罪,口供易变、不稳定的特点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过度依赖言词证据。 在北京王爽、谷小伟生产、销售假药抗诉案中,检察官通过综合审查全案物证、书证、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意见等多种类证据,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为300余万元,尽管被告人对数额提出异议,但法院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综合认定意见。
2. 书证与电子证据的突出作用
进销货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及互联网收付款记录等书证和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强的特点,是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 在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院根据发货明细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销售金额为21万余元,最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七十至八十万元。 对于通过互联网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销售型犯罪,当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言词证据时,电子数据和书证的作用尤为突出。司法机关可根据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涉案资金数额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3. 特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对于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类犯罪,还需注重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药品成分鉴定、企业资质证明等特殊证据的收集。 在河南吕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涉案保健品抽样检验,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为认定犯罪性质和数额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犯罪数额的综合认定方法
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尤其是网络化、链条化案件,需采用综合认定方法,以应对取证难的现实困境。
1. 综合认定的法理基础
综合认定方法源于刑事推定法则,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争议,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查证犯罪数额时,根据其他客观证据将其全部纳入犯罪数额予以整体性认定。 这种方法本质上是对司法效率的追求,但必须有所限制,以防止对实体公正造成损害。适用综合认定方法需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事实确凿、推定方法科学、允许被告人反驳。
2. 综合认定的具体适用
在适用综合认定方法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使用抽检样品推定生产、销售的所有食品、药品性质时,要有确切证据证明没有合格产品的混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毒有害食品与合格食品混合生产、销售,就不能对数额进行整体性认定。 第二,采取推定规则确定销售金额,需根据证据认定销售时间、单位时间内的销售量来综合评价。对于未销售金额可以根据现场查获的涉案产品数量予以证实,而已销售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则需要依据进货销售账目、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 第三,需剔除虚假部分、退款部分以及自用部分的数额。实践中,行为人常通过刷单方式虚增交易,这种情况下需要扣除虚假交易部分数额,确定真实交易的销售金额。
3. 不同犯罪形态的数额认定
根据犯罪形态不同,犯罪数额认定需区别对待:
- 已完成销售案件:以实际销售金额认定,重点收集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 未销售案件:以货值金额认定,按已销售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
- 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案件:将两部分总额相加,计算全案销售金额,在量刑中综合考虑尚未销售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在江苏冯春兰、姚勇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院将已销售的20万元与未销售的6.4万余斤鱼(价值8万余元)一并计入犯罪数额,最终认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共计价值28万余元。
四、网络犯罪数额认定的特殊规则
网络环境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数额认定面临取证难、认定难、跨区域等特殊挑战,需适用特殊规则。
1. 电子数据的核心地位
对于网络犯罪,电子数据成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包括平台交易记录、支付结算数据、物流发货信息等。 在宁夏银川市审理的一起通过网络销售假药案中,犯罪团伙有意识地逃避网络监察,避免使用“治疗”、“处方”等敏感词语,采用语音交流等方式规避监控。对此,司法机关通过提取平台后台数据、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销售金额达764万余元。
2. 第三方平台数据的证据价值
电商平台、支付平台、物流企业掌握的电子数据对认定网络犯罪数额具有重要价值。司法机关应依法调取这些第三方平台的数据,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在互联网犯罪中,第三方平台数据具有客观性、系统性的特点,能够较为完整地反映交易全过程。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资深经理雷亮介绍,2014年该公司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监控计算会员行为信息量超30亿次/天,通过系统自动处理与人工审核,处理危害信息1200万条。
3. 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
针对网络犯罪,司法机关需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从海量信息中挖掘有价值线索,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要强化网络思维,善于运用网络技术和网络手段打击治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数据信息的汇集应用,推动银行、网购、电信等各方面信息整合共享。
五、犯罪数额认定中的权利保障
在强化犯罪打击的同时,必须注重权利保障,确保数额认定客观公正。
1. 辩解权的保障
司法机关应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虚假交易等辩解,应认真核查,确属真实的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提出网络销售中存在刷单情形,经核查支付宝销售流水记录,确有刷单证据的,应当将刷单部分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因为刷单相当于没有进行真实的销售行为。
2. 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应依法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程序要求,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影响电子数据证据效力。
六、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机制的路径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认定机制,需从立法、司法、技术等多维度着手。
1. 健全法律规范体系
建议进一步完善食药犯罪的刑罚配置,通过适当增设没收财产刑的方式,加强对食药犯罪的刑法治理。目前刑法典只对相关食药犯罪设定了罚金刑而无没收财产刑,应根据犯罪行为危害程度,在相应法定量刑幅度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建议,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危险犯调整为行为犯,删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条件,降低证明难度。
2.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晓敏建议,将经营金额和货物数量共同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参考标准,非法经营额能更全面地将所有已经销售的和还未销售的货物都纳入数额计算范围之中。在犯罪形态上也可以参照毒品犯罪的标准,只要以销售为目的的,一概认定为既遂。
3. 强化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认证能力。阿里巴巴集团已摸索出一套“政企联动、精准治理、专案打击、疏堵引导”的管控新模式,通过大数据分析,从上亿数据信息量归类总结,形成日常的监管机制、核心系统和数据运用系统和模型。
4. 健全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跨区域案件进行统一指挥协调。 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结果反馈机制。在上海市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保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形成了打击合力。
结语:迈向精准、公正的犯罪数额认定体系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面对犯罪形态的新变化,司法机关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构建多元证据体系,创新认定方法,在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数额认定将更加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