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中,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是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金额不仅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选择,还关系到罚金数额的确定,乃至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本文将系统分析生产、销售金额的法律内涵、认定标准与计算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一、生产、销售金额的法律内涵与重要性
生产、销售金额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具有多重法律意义,既是定罪要件,也是量刑基准。
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金额” 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关键组成部分:
- 已获得的收入额:行为人通过实际销售行为已经获取的违法收入
- 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
- 货物已售出但尚未实际获得的金额:已经达成销售协议但尚未实际收讫的货款
这一界定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考虑了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情况,也涵盖了其可预期的违法收益 。
2. 金额认定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生产、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的选择。根据《解释》规定,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在罚金刑方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 表:生产、销售金额与量刑档次对应关系
犯罪类型 | 金额范围 | 法律认定 | 量刑幅度 |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20万元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50万元以上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20-50万元 | “其他严重情节”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50万元以上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二、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法
准确认定生产、销售金额需要遵循法定标准和科学计算方法,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1. 已销售部分的金额计算
对于已销售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这一规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而非标价或市场参考价 。 实际销售价格的确定应依据销售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日记账等客观证据。对于存在不同销售价格的情况,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平均销售价格 。 在网络销售场景下,应依据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支付平台流水等电子数据认定实际销售价格。但需注意剔除刷单等虚假交易部分,确保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
2. 未销售部分的货值计算
对于查扣的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按已销售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这种计算方法避免了因产品未实际销售而导致的认定困难,确保了量刑的均衡性 。 若无法查清销售价格,可按以下顺序确定计算基准:
- 首先按标价计算
- 标价明显不合理或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难以参照市场价格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山东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对已部分售出但售价不一致的,未售出部分的货值金额的认定以已售出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 。
3.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计算规则:
- 混合销售情形:当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混合销售时,应按比例折算仅计算不合格部分的价值
- 半成品与原料计算: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 退货情形处理: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但可在量刑时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
三、不同犯罪形态的金额认定规则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多种形态,需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金额认定规则。
1. 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对于已完成销售的犯罪,直接以实际销售金额认定。对于销售未遂的情形,则按货值金额认定 。 当案件中既有销售完成行为,又有尚未销售行为时,应将两部分总额相加,计算全案的销售金额后,在量刑中综合考虑尚未销售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
2. 共同犯罪的金额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金额负责,而非仅对个人直接参与的部分负责。 对于帮助犯(如提供生产场所、资金、销售渠道等),应按其帮助行为所涉及的全部销售金额认定,而非仅计算其获利比例 。
四、金额认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方法
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充分证据支持,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各类证据材料。
1. 证据收集范围
公安机关除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外,还应加强对上下游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进销货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及互联网收付款记录、网络销售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收集 。 对通过互联网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销售型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犯罪数额 。
2. 推定规则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争议但犯罪数额因客观上无法逐一查证时,可适用推定规则将全部涉案产品纳入犯罪数额予以整体性认定 。 适用推定规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 基础事实确凿:已有证据充分证明基础犯罪事实存在
- 推定方法科学:采用的推定方法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 允许反驳:被告人有提供反证推翻推定的机会
3. 证明标准与责任分配
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金额指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 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虚假交易等辩解,司法机关应结合平台数据、资金流水、物流信息等证据综合判断。经查证属实的刷单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
五、网络犯罪金额认定的特殊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日益网络化、信息化,金额认定面临新的挑战。
1. 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
在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成为认定犯罪金额的核心证据。包括平台交易记录、支付结算数据、物流发货信息等 。 第三方平台数据具有客观性、系统性的特点,能够较为完整地反映交易全过程。司法机关应依法调取这些数据,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
2. 刷单行为的识别与处理
网络销售中普遍存在的刷单行为给金额认定带来挑战。司法机关应通过多维度分析识别刷单行为:
- 交易时间分析:集中、频繁的交易可能为刷单
- 交易价格分析:明显偏离正常价格的交易可疑
- 买家信息分析:重复购买、信息不完整的买家可能为刷手
对于查证属实的刷单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确保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
六、金额认定中的权利保障与程序正义
在准确认定生产、销售金额的同时,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
1. 辩解权的保障
司法机关应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刷单、价格异议等辩解,应认真核查,确属真实的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体现 。
2. 专业支持的引入
对于价格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等专业问题,可引入专家辅助人、鉴定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确保金额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山东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 。
七、完善金额认定机制的展望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金额认定机制,需从立法、司法、技术等多维度着手。
1. 统一认定标准
建议出台更细化的金额认定指引,统一各地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
2. 强化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认证能力,为金额认定提供更强大的技术支撑 。
3. 健全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机制 。
结语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生产、销售金额认定,是连接客观事实与法律评价的关键桥梁。通过规范认定标准、完善证据规则、强化权利保障,构建科学合理的金额认定体系,对精准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犯罪形态的不断演变,金额认定规则也需与时俱进,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增强适应性,实现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