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生产、销售金额”的司法认定

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中,​​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是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金额不仅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选择,还关系到​​罚金数额​​的确定,乃至​​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本文将系统分析生产、销售金额的法律内涵、认定标准与计算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一、生产、销售金额的法律内涵与重要性

生产、销售金额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具有​​多重法律意义​​,既是​​定罪要件​​,也是​​量刑基准​​。

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金额”​​ 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关键组成部分:

  • ​已获得的收入额​​:行为人通过实际销售行为已经获取的违法收入
  • ​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
  • ​货物已售出但尚未实际获得的金额​​:已经达成销售协议但尚未实际收讫的货款

这一界定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考虑了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情况,也涵盖了其可预期的违法收益 。

2. 金额认定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生产、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的选择。根据《解释》规定,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在罚金刑方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 表:生产、销售金额与量刑档次对应关系

​犯罪类型​​金额范围​​法律认定​​量刑幅度​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5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法

准确认定生产、销售金额需要遵循​​法定标准​​和​​科学计算方法​​,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1. 已销售部分的金额计算

对于​​已销售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这一规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而非标价或市场参考价 。 实际销售价格的确定应依据​​销售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日记账​​等客观证据。对于存在​​不同销售价格​​的情况,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平均销售价格 。 在网络销售场景下,应依据​​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支付平台流水​​等电子数据认定实际销售价格。但需注意剔除​​刷单​​等虚假交易部分,确保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

2. 未销售部分的货值计算

对于​​查扣的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按​​已销售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这种计算方法避免了因产品未实际销售而导致的认定困难,确保了量刑的均衡性 。 若无法查清销售价格,可按以下顺序确定计算基准:

  • ​首先​​按标价计算
  • 标价明显不合理或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难以参照市场价格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山东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对已部分售出但售价不一致的,未售出部分的货值金额的认定以​​已售出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 。

3.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计算规则​​:

  • ​混合销售情形​​:当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混合销售时,应按​​比例折算​​仅计算不合格部分的价值
  • ​半成品与原料计算​​: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 ​退货情形处理​​: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但可在量刑时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

三、不同犯罪形态的金额认定规则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多种形态​​,需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金额认定规则。

1. 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对于​​已完成销售​​的犯罪,直接以实际销售金额认定。对于​​销售未遂​​的情形,则按货值金额认定 。 当案件中​​既有销售完成行为,又有尚未销售行为​​时,应将两部分总额相加,计算全案的销售金额后,在量刑中综合考虑尚未销售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

2. 共同犯罪的金额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金额​​负责,而非仅对个人直接参与的部分负责。 对于​​帮助犯​​(如提供生产场所、资金、销售渠道等),应按其帮助行为所涉及的​​全部销售金额​​认定,而非仅计算其获利比例 。

四、金额认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方法

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充分证据支持​​,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各类证据材料。

1. 证据收集范围

公安机关除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外,还应加强对​​上下游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进销货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及互联网收付款记录、网络销售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收集 。 对通过互联网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销售型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犯罪数额 。

2. 推定规则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争议但犯罪数额因客观上无法逐一查证时,可适用​​推定规则​​将全部涉案产品纳入犯罪数额予以整体性认定 。 适用推定规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 ​基础事实确凿​​:已有证据充分证明基础犯罪事实存在
  • ​推定方法科学​​:采用的推定方法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 ​允许反驳​​:被告人有提供反证推翻推定的机会
3. 证明标准与责任分配

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金额指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 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虚假交易​​等辩解,司法机关应结合​​平台数据、资金流水、物流信息​​等证据综合判断。经查证属实的刷单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

五、网络犯罪金额认定的特殊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日益​​网络化、信息化​​,金额认定面临新的挑战。

1. 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

在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成为认定犯罪金额的核心证据。包括​​平台交易记录、支付结算数据、物流发货信息​​等 。 第三方平台数据具有​​客观性、系统性​​的特点,能够较为完整地反映交易全过程。司法机关应依法调取这些数据,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

2. 刷单行为的识别与处理

网络销售中普遍存在的​​刷单行为​​给金额认定带来挑战。司法机关应通过​​多维度分析​​识别刷单行为:

  • ​交易时间分析​​:集中、频繁的交易可能为刷单
  • ​交易价格分析​​:明显偏离正常价格的交易可疑
  • ​买家信息分析​​:重复购买、信息不完整的买家可能为刷手

对于查证属实的刷单部分,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确保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

六、金额认定中的权利保障与程序正义

在准确认定生产、销售金额的同时,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

1. 辩解权的保障

司法机关应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刷单、价格异议​​等辩解,应认真核查,确属真实的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体现 。

2. 专业支持的引入

对于​​价格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等专业问题,可引入​​专家辅助人、鉴定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确保金额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山东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 。

七、完善金额认定机制的展望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金额认定机制,需从​​立法、司法、技术​​等多维度着手。

1. 统一认定标准

建议出台​​更细化的金额认定指引​​,统一各地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

2. 强化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认证能力,为金额认定提供更强大的技术支撑 。

3. 健全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机制 。

结语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生产、销售金额认定,是连接​​客观事实​​与​​法律评价​​的关键桥梁。通过​​规范认定标准​​、​​完善证据规则​​、​​强化权利保障​​,构建科学合理的金额认定体系,对​​精准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犯罪形态的不断演变,金额认定规则也需​​与时俱进​​,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增强​​适应性​​,实现​​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