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即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及社保等)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认定需结合司法实践和法理逻辑综合分析,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律定性:劳动关系中止而非解除
- 中止状态的核心特征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和用人义务(单位不支付工资、不缴社保),且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劳动关系虽未消灭,但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即“中止履行” 。
- 法律依据: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因双方违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如按劳分配、对等给付),劳动关系效力暂时阻却。
- 与解除的区别: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程序(如书面通知),而中止无需形式要件,依事实状态直接认定。
- 中止的法定事由兼容性虽《劳动合同法》未明文规定“两不找”情形,但司法实践将其视为事实中止,与法定中止(如应征入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效果一致。
二、权利义务状态:互不承担劳动法义务
- 用人单位无支付责任
- 工资与社保:因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中止期间社保断缴不视为违法。
- 经济补偿: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社保”或“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补偿的,因中止期间无对应义务,不予支持。
- 劳动者无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返岗或承担旷工责任,但劳动者亦无权主张岗位恢复、工作条件保障等权利。
- 工作年限与工龄计算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不影响经济补偿金计算(补偿基数仅按实际提供劳动期间核算)。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 恢复履行的条件若双方协商或劳动者要求返岗且单位同意,劳动关系可恢复履行。但单方要求返岗需单位明示接受,否则仍维持中止。
- 解除程序的启动
- 劳动者主动解除:可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如档案转移)。
- 单位解除限制:需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如送达书面通知),否则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
-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 社保补缴:中止期间社保不可补缴;但若单位在“两不找”前存在欠缴,劳动者仍可主张补缴。
- 工资追索:仅能主张中止前的欠薪,中止期间工资不支持。
四、法律风险提示
- 对用人单位
- 档案转移义务:即使中止,单位仍有义务在劳动者要求时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
- 程序瑕疵风险:若未书面确认中止状态,可能被误判为“事实解除”,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 对劳动者
- 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不找”状态(如工资停发记录、无考勤证据)。
- 时效意识:主张中止前的权利(如欠薪)需在仲裁时效内提出(通常1年)。
总结:权利义务对比表
事项 | 中止履行期间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
---|---|---|
工资支付 | 无需支付 | 必须按约支付 |
社保缴纳 | 无需缴纳 | 强制缴纳 |
工作年限计算 | 不计算 | 连续计算 |
解除程序 | 可随时协商解除 | 需法定理由及程序 |
档案转移义务 | 单位需配合办理 | 解除/终止后需办理 |

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协议确认中止状态,避免争议;及时响应劳动者解除请求并办理离职手续。
- 劳动者:保留“两不找”证据(如银行流水、沟通记录),主张权利时明确区分中止前与中止后的诉求。
- 争议解决:司法机关通常按中止状态处理,但需排除“隐蔽用工”(如单位默许远程工作)的可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地方司法指引(如陕西高院、江苏人社厅细则),长期两不找形成的劳动关系中止,本质是公平原则与劳动法宗旨的平衡,既防止劳动者“躺平索赔”,也避免用人单位逃避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