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如何认定权利义务?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即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及社保等)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认定需结合司法实践和法理逻辑综合分析,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律定性:劳动关系中止而非解除​
  1. ​中止状态的核心特征​​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和用人义务(单位不支付工资、不缴社保),且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劳动关系虽未消灭,但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即“中止履行” 。
    • ​法律依据​​: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因双方违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如按劳分配、对等给付),劳动关系效力暂时阻却。
    • ​与解除的区别​​: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程序(如书面通知),而中止无需形式要件,依事实状态直接认定。
  2. ​中止的法定事由兼容性​​虽《劳动合同法》未明文规定“两不找”情形,但司法实践将其视为​​事实中止​​,与法定中止(如应征入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效果一致。

​二、权利义务状态:互不承担劳动法义务​
  1. ​用人单位无支付责任​
    • ​工资与社保​​:因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中止期间社保断缴不视为违法。
    • ​经济补偿​​: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社保”或“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补偿的,因中止期间无对应义务,不予支持。
  2. ​劳动者无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返岗或承担旷工责任,但劳动者亦无权主张岗位恢复、工作条件保障等权利。
  3. ​工作年限与工龄计算​​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不影响经济补偿金计算(补偿基数仅按实际提供劳动期间核算)。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恢复履行的条件​​若双方协商或劳动者要求返岗且单位同意,劳动关系可恢复履行。但单方要求返岗需单位明示接受,否则仍维持中止。
  2. ​解除程序的启动​
    • ​劳动者主动解除​​:可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如档案转移)。
    • ​单位解除限制​​:需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如送达书面通知),否则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
  3.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 ​社保补缴​​:中止期间社保不可补缴;但若单位在“两不找”前存在欠缴,劳动者仍可主张补缴。
    • ​工资追索​​:仅能主张中止前的欠薪,中止期间工资不支持。

​四、法律风险提示​
  1. ​对用人单位​
    • ​档案转移义务​​:即使中止,单位仍有义务在劳动者要求时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
    • ​程序瑕疵风险​​:若未书面确认中止状态,可能被误判为“事实解除”,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2. ​对劳动者​
    • ​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不找”状态(如工资停发记录、无考勤证据)。
    • ​时效意识​​:主张中止前的权利(如欠薪)需在仲裁时效内提出(通常1年)。

​总结:权利义务对比表​
​事项​​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工资支付​无需支付必须按约支付
​社保缴纳​无需缴纳强制缴纳
​工作年限计算​不计算连续计算
​解除程序​可随时协商解除需法定理由及程序
​档案转移义务​单位需配合办理解除/终止后需办理

实务建议​​:

  1. ​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协议确认中止状态,避免争议;及时响应劳动者解除请求并办理离职手续。
  2. ​劳动者​​:保留“两不找”证据(如银行流水、沟通记录),主张权利时明确区分中止前与中止后的诉求。
  3. ​争议解决​​:司法机关通常按中止状态处理,但需排除“隐蔽用工”(如单位默许远程工作)的可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地方司法指引(如陕西高院、江苏人社厅细则),长期两不找形成的劳动关系中止,本质是​​公平原则与劳动法宗旨的平衡​​,既防止劳动者“躺平索赔”,也避免用人单位逃避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