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需要谨慎而科学的标准。特别是在缺乏权威专业结论的情况下,如何确立合理可行的认定标准,成为司法公正与食品安全保障的核心问题。本文将系统分析这一问题的认定难点、标准界定及程序规制。
一、法律框架与认定原则
我国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刑法规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为入罪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八条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认定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科学认定原则:必须基于科学证据和专业判断,而非简单依靠数量或倍数关系
- 实质危害原则:重点考察行为是否实质上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 程序正当原则:缺乏明确标准时的认定需经过严格程序和多层审批
二、认定标准的司法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面临多重挑战。
1. 专业判断与司法认定的界限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涉及复杂的专业判断,而司法人员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当缺乏权威的专业结论时,司法机关容易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需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另一方面又必须避免主观入罪。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基层司法机关曾尝试采用固定倍数法,即超过国家标准一定倍数直接认定为犯罪。这种方法虽然操作简便,但忽视了不同添加剂的毒理学特性和实际危害差异,可能导致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 添加剂功能的多样性与危害差异性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多样,包括防腐、着色、调味等,其危害性也因种类而异。例如,同一超限量程度的防腐剂与着色剂,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可能完全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但该法并未提供将标准限量与刑事犯罪直接挂钩的明确指引,需要司法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三、层报会商机制的程序设计
针对认定难题,建立层报会商机制成为确保司法认定科学性与公正性的关键程序保障。
1. 层报程序的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办案机关应当启动层报程序:
- 缺乏权威专业结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或危害程度无明确权威认定
- 新型添加剂或新型滥用方式:涉及新出现的添加剂或滥用形式
- 认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同专家或部门对危害性认定不一致
层报程序应逐级进行,由基层办案机关向省级机关层报,避免越级上报导致的程序混乱。
2. 会商机制的组成与运作
省级公、检、法机关接到层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会商机制应包括以下要素:
- 多部门参与: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
- 专家论证:邀请食品安全、毒理学、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论证
- 全面评估:对添加剂的特性、使用情况、潜在危害等进行全面评估
会商机制应独立、客观,避免受到案外因素的不当影响。
四、认定标准的综合判断方法
在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认定中,应当采用多元化标准,而非单一的数量标准。
1. 健康危害程度的综合评估
判断滥用添加剂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添加剂的毒理学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致畸性等
- 滥用程度与食用量:超限量或超范围的程度以及消费者可能的摄入量
- 消费群体特性:是否涉及婴幼儿、孕妇等敏感人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情形,为综合判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参考案例与类比适用
在缺乏明确标准时,可参考已有案例进行类比适用。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参考价值。 例如,在涉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直接认定为犯罪。而对于超限量使用合法添加剂的行为,则需要更为谨慎的判断。
五、监督制约与权利保障机制
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认定关乎公民自由与食品安全,需要健全的监督制约与权利保障机制。
1. 多重监督机制的构建
为确保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应当建立多重监督机制:
- 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对认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 专家委员会评议:设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对认定结果进行评议
- 上级机关审核:重大案件的认定需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
这些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认定错误。
2. 当事人权利保障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了解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标准
- 参与权: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和证据
- 救济权: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和上诉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需要在实践中严格落实。
结语
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刑事认定,需要在食品安全保障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平衡。在缺乏权威专业结论时,简单的倍数关系不能作为入罪标准,而应通过层报会商机制和综合判断方法,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未来,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强化程序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的有机统一,筑牢食品安全刑事法治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