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需要​​谨慎而科学的标准​​。特别是在缺乏权威专业结论的情况下,如何确立合理可行的认定标准,成为司法公正与食品安全保障的核心问题。本文将系统分析这一问题的认定难点、标准界定及程序规制。

一、法律框架与认定原则

我国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刑法规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为​​入罪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八条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认定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科学认定原则​​:必须基于​​科学证据​​和​​专业判断​​,而非简单依靠数量或倍数关系
  • ​实质危害原则​​:重点考察行为是否​​实质上​​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 ​程序正当原则​​:缺乏明确标准时的认定需经过​​严格程序​​和​​多层审批​

二、认定标准的司法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面临​​多重挑战​​。

1. 专业判断与司法认定的界限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涉及​​复杂的专业判断​​,而司法人员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当缺乏权威的专业结论时,司法机关容易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需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另一方面又必须​​避免主观入罪​​。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基层司法机关曾尝试采用​​固定倍数法​​,即超过国家标准一定倍数直接认定为犯罪。这种方法虽然操作简便,但​​忽视了不同添加剂的毒理学特性和实际危害差异​​,可能导致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 添加剂功能的多样性与危害差异性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多样,包括防腐、着色、调味等,其​​危害性也因种类而异​​。例如,同一超限量程度的防腐剂与着色剂,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可能完全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但该法并未提供将标准限量与刑事犯罪直接挂钩的明确指引,需要司法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三、层报会商机制的程序设计

针对认定难题,建立​​层报会商机制​​成为确保司法认定​​科学性​​与​​公正性​​的关键程序保障。

1. 层报程序的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办案机关应当启动层报程序:

  • ​缺乏权威专业结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或危害程度无明确权威认定
  • ​新型添加剂或新型滥用方式​​:涉及新出现的添加剂或滥用形式
  • ​认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同专家或部门对危害性认定不一致

层报程序应​​逐级进行​​,由基层办案机关向省级机关层报,避免​​越级上报​​导致的程序混乱。

2. 会商机制的组成与运作

省级公、检、法机关接到层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会商机制应包括以下要素:

  • ​多部门参与​​: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
  • ​专家论证​​:邀请食品安全、毒理学、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论证
  • ​全面评估​​:对添加剂的特性、使用情况、潜在危害等进行全面评估

会商机制应​​独立、客观​​,避免受到​​案外因素​​的不当影响。

四、认定标准的综合判断方法

在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认定中,应当采用​​多元化标准​​,而非单一的数量标准。

1. 健康危害程度的综合评估

判断滥用添加剂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添加剂的毒理学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致畸性等
  • ​滥用程度与食用量​​:超限量或超范围的程度以及消费者可能的摄入量
  • ​消费群体特性​​:是否涉及婴幼儿、孕妇等敏感人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情形,为综合判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参考案例与类比适用

在缺乏明确标准时,可参考​​已有案例​​进行类比适用。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参考价值。 例如,在涉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直接认定为犯罪。而对于超限量使用合法添加剂的行为,则需要更为谨慎的判断。

五、监督制约与权利保障机制

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认定关乎公民自由与食品安全,需要健全的​​监督制约​​与​​权利保障​​机制。

1. 多重监督机制的构建

为确保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应当建立​​多重监督机制​​:

  • ​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对认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 ​专家委员会评议​​:设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对认定结果进行评议
  • ​上级机关审核​​:重大案件的认定需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

这些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认定错误​​。

2. 当事人权利保障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知情权​​:当事人有权了解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标准
  • ​参与权​​: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和证据
  • ​救济权​​: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和上诉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需要在实践中严格落实。

结语

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刑事认定,需要在​​食品安全保障​​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平衡。在缺乏权威专业结论时,简单的倍数关系不能作为入罪标准,而应通过​​层报会商机制​​和​​综合判断方法​​,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未来,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强化程序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的有机统一,筑牢食品安全刑事法治的防线。